外资公司办事处简介: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会显示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办事处只能从事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的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允许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在它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中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深圳办事处注册条件:
(一)提供公司名称;
(二)确定注册资本;
(三)确定经营范围;
(四)确定经营地址;
(五)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身份证上的地址)。
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申办程序如下:
1、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
2、公安局备案、刻制公章
3、企业代码登记
4、统计登记:
5、外汇许可证
6、银行开户
7、国税登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
8、地税登记: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
9、海关备案登记
深圳办事处注册需要提供的资料: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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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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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公证认证的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外国企业章程或组织协议;
6、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7、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
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9、经公证认证的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10、机构驻在地址信息申报材料。
Q:办事处如何展开经营活动?
A: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Q:办事处的经营范围如何拟定?有什么要求?
A:拟写要求为: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业务联络活动;
Q:深圳办事处可以不年检吗?
A:深圳办事处每年也是需要定期年检的,如逾期未做年检申报,会有相应的惩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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